要访问这些文档,您需要先阅读并接受美光的电子保密协议。如果接收方与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书面机密协议,则需要在本页底部点击“接受”,但书面机密协议的条款仍将适用。
本在线保密协议是您或您所代表的公司(均为“接收方”)与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光”)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旨在对美光网站上发布提供信息进行保密的条款和条件。在点击页面底部的“接受”之前,请仔细阅读本保密协议(下称“协议”)。点击“接受”即视为接收方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接收方不同意本协议的条款,请点击“拒绝”,然后接收方将无法访问机密信息。
1. 书面保密协议。如果接收方和美光已签订过一份书面机密协议(下称“机密协议”),该协议在接收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仍有效,并且该机密协议已适用于机密信息并对机密具有约束力(其定义见下文),那么该机密协议的条款应适用,并对接收方对该等机密信息所负义务具有约束力,而非本协议的条款。
2. 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是指通过美光的安全网站发布或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数据,这些信息 (i) 一般会被注明或标上“机密”或“专有”或类似字样,或 (ii) 具有理性自然人能够辨识的机密特点。机密信息不包括:
(i) 接收方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在披露时接收方已合法拥有且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ii)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或违约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iii) 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参考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iv) 从有权不受限制地向接收方转让或披露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 披露目的和使用限制。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只能出于以下目的披露机密信息:接收方的内部评估和/或协助接收方在商业产品中应用美光器件或产品(下称“目的”)。接收方应完全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使用机密信息实现上述目的,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机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 保密。接收方同意以至少等同于保护其自身机密和专有信息的谨慎态度保护机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接收方可披露、公布或传播机密信息的对象仅限其员工、代理人、承包商和顾问(以下合称为“代表”),这些对象应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需要了解机密信息,并且受书面协议约束,该等协议应通过条款禁止非授权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其限制性和保护力度不得低于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性和保护力度。接收方将对其代表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负责。接收方可以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机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美光通知此披露要求,并且接收方应配合美光尽力保护机密信息。如果发生本协议项下未授权的任何机密信息披露,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美光。
5. 反馈。无论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接收方向美光提出任何关于机密信息的想法、建议或推荐(下称“反馈”),只要美光不侵犯接收方在其反馈中的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权,那么美光可免费使用该反馈并将其纳入美光产品中,而无需向接收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6. 副本。除非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绝对必要,接收方不得制作机密信息的任何副本。制作的任何副本应与原件完全相同,不可修改,并且应视为归美光所有。
7. 无许可。无质保。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协议未在此以明示、默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授予任何专利、版权、掩模作品或商标的许可。任何此类许可必须由美光书面明示。所有机密信息均归美光所有,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能限制美光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或传播该等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按“原样”披露,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8. 保密义务的终止。本协议将于接收方点击“接受”之日起生效。即使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条款应在每次披露机密信息之日起五 (5) 年内继续有效。美光可在向接收方发出书面通知(包括通过此安全美光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接收方发送的通知)后随时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9. 归还机密信息。在收到美光的书面请求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接收方应根据美光的选择,向美光归还机密信息或证明机密信息已销毁,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机密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以及接收方创建的所有相关资料。
10. 管辖法律和律师费。本协议应受美国爱达荷州法律管辖,但法律冲突原则除外。接收方特此同意爱达荷州法院对本协议引起争议的对人管辖权。如果发生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控告或司法程序,胜诉方有权追索其中产生的合理费用与合理的律师费。
11. 出口。接收方同意,除非符合美国《出口管理法》和所有其他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规,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机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
12. 禁令救济。接收方承认并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披露机密信息将对美光的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金钱赔偿不足以补救。因此,接收方同意,如果发生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了美光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救济之外,美光还有权获得禁令救济,并且接收方放弃任何对此交纳保证金的要求。
13. 无默示弃权。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弃权,美光未能或延迟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美光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4. 一般条款。本协议:
(i) 只能通过接收方和美光授权代表签署的明确书面文件进行修订或修改;
(ii) 不可解释为在本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业务联盟;
(iii) 在未经美光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由接收方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
(iv) 应符合协议双方、双方继承人、美光受让人和接收方许可受让人的利益,并且对他们具有约束力;
(v) 仅以英文书就(在各方面以该语言版本为准),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对协议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15. 授权签字人。个人在点击“接受”后:(1) 将以个人身份签署本协议并访问机密信息,并特此同意,如果其以本协议未授权的方式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则应对美光承担个人责任,或者 (2) 代表雇主或其他实体签署本协议并访问机密信息,并在此声明并保证,其有充分的法律权力使该雇主或实体受本协议约束,并且该雇主或实体应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接收方受到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法律约束。如果机密信息适用于某雇主或实体,但您没有法律权力约束该雇主或实体,那么请勿以任何方式访问、查看、阅读或下载机密信息,也不要点击“接受”。
要查看文档,您需要接受保密协议。如果您不接受这些条款,请选择“拒绝”退出此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