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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本文件是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书的重述版本。注册证书原件于 1984 年 4 月 6 日提交给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本重述版注册证书已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45 条正式通过。本重述版注册证书仅重述和整合了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书中此前已修订或补充的条款,并未对其做进一步修订,这些条款与本重述版注册证书的条款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

  1. 公司名称为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ICRON TECHNOLOGY, INC.)。
  2. 其在美国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2711 Centerville Road, Suite 400, in the City of Wilmington, County of New Castle。其在该地址的注册代理名称为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3. 其经营或推广的业务或目的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组建的公司可从事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4. 本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三十亿 (3,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十美分(0.10 美元),合计三亿美元(300,000,000.00 美元)。
    在本公司的所有董事选举中,每位股东有权投出的票数应等于(除有关累积投票的规定外)其在选举董事时,根据其持有的股票数有权投出的票数乘以由其选出的董事人数,其可将所有这些票投给一位董事,也可将这些票按其有权投票的董事人数分配,或投票给其中任何两位或两位以上其认为合适的董事。
  5. 本公司应为永久存续。
  6. 为促进而非限制法规所赋予的权力,董事会获明确授权,可制定、修改或废除公司章程。
  7. 除非公司章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选举无须采用书面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举行,具体视公司章程规定而定。公司账簿可保存在特拉华州以外由董事会不时指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地点(须遵守相关法律的任何规定)。
  8. 本公司保留以法律当前或未来规定的方式修改、变更、更改或废除本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条款的权利,本章程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利均以这一保留权利为前提。
  9.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102(b) 条及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并在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董事均无需因违反作为董事的信托责任而向本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损失赔偿责任,但本规定不得免除或限制董事的以下责任:(i) 因违反董事对本公司或其股东负有的忠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ii) 因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蓄意不当行为或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iii)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174 条规定应承担的责任;(iv) 从任何交易中获取不当个人利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10.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145 条和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并在其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如果任何人因现在或曾经担任本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或现在或曾经应本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代理人,而导致其曾经或现在成为或可能成为任何受到威胁的、未决的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诉讼、起诉或程序的当事人,本公司应该并有义务赔偿任何受害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在本公司有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此类赔偿的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应该并有义务赔偿任何上述人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公司虽没有义务,但在获得允许或授权作出此类赔偿的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也应该并有义务赔偿任何上述人员,但应理解,在作出此类赔偿之前,本公司应按照上述法规要求的程序或方法,做出或促使做出此类决定或决策。

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授权管理人员签署此重述版注册证书。

签署人:/s/ Roderic W. Lewis

姓名:Roderic W. Lewis

职位:法律事务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

       

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述版注册证书修订证书


签署人 Michael Ray 特此证明:

  1. 他是特拉华州公司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当选的代理法律事务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
  2. 本公司的重述版注册证书最初于 2001 年 4 月 18 日提交给特拉华州州务卿。
  3. 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条的规定,本重述版注册证书修订证书对本公司重述版注册证书第 4 条作出了修订,全文如下:
    “本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总数为三十亿 (3,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十美分(0.10 美元),合计三亿美元(300,000,000.00 美元)。在本公司的所有董事选举中,每位股东有权投出的票数应与其在选举董事时根据持有的股票数享有的票数相等。”
  4. 上述重述版注册证书修订证书已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 242 条的适用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正式通过。

上述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由其法律事务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签署了本重述版注册证书的修订证书,以昭信守。

/s/ Michael Ray

Michael Ray,法律事务副总裁、

总法律顾问兼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