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东年会;及时通知。股东会议上只可处理向会议适当提交的董事选举人选提名和其他事务。提名和其他事务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适当提交给年会:
(i) 在由董事会或其下设任何委员会发出或根据其指示发出的会议通知(或该等通知的任何补充说明)中指明,该委员会已正式获得授权根据全体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提名该等人员或提出该等事务;
(ii) 由董事会或其下设任何委员会自行或根据其指示在会议前适当提交,该委员会已被正式授权根据全体董事会多数通过的决议提名该等人员或提出该等事务;或
(iii) 由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东向年会适当提交: (A) 在决定股东有权获得年会通知的登记日为登记在册股东;(B) 在向秘书送达本章程要求的通知时为登记在册股东;(C) 在决定股东有权在年度会议上投票的登记日为登记在册股东;(D) 在年度会议召开时为登记在册股东;并且 (E) 符合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
此外,所提交的事务(董事选举人员提名除外)必须是适合股东采取行动的事项。对于股东向年会适当提交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提名),计划提出该事务的登记在册股东必须根据本第二章第 11(a) 条或第 11(c) 条(如适用)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秘书,即使该事项已经是公司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之主题事项。
为及时起见,股东通知必须在不早于公司首次向股东邮寄与上一年度股东会议有关的代理材料或代理材料就绪通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前一周年之前的第 120 个日历日上午 8:00(山地时间),并不晚于第 90 个日历日下午 5:00 (山地时间)的期间内,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但是,如果上一年度未举行股东年会,或者本年度的股东年会的日期已更改,晚于上一年度股东年会一周年后三十 (30) 天,则股东必须及时发出通知,通知必须在不早于本年度股东年会召开日前第 120 个日历日上午 8:00(山地时间),且不晚于本年度股东年会召开日前第 90 个日历日下午 5:00(山地时间)的期间内,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或者,如果首次公开宣布本年度股东年会日期的时间距本年度股东年会召开日不到 100 个日历日,则股东通知必须在不晚于公司首次公开宣布本年度股东年会日期之日起第 10 个日历日下午 5:00(山地时间)的期间内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年度会议的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或任何相关公告均不得为上述股东通知的送达开启一个新的时间段(或延长任何时间段)。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在通知中提供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须在年度会议上由股东选举的董事席位。如果拟入选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增加,且未在股东根据前述规定提交提名通知的截止日期前至少 10 个日历日公开宣布所有董事候选人或指定董事会扩大的规模,则本第二章第 11(a) 条要求的股东通知也将被视为及时,但仅适用于因上述规模扩大而产生的任何新职位的提名人选,且该通知须于首次发布此类公告之日起第 10 个日历日下午 5:00(山地时间)之前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公告”是指通过国家新闻机构发布的新闻稿或公司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并包括其规定的规则和条例,简称“交易法”)第 13 条、第 14 条或第 15(d) 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或通过其他合理设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网站上发布)向公众或公司股东告知的此类信息。
只有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第 11(c) 条或第 11(e) 条所规定的程序获得提名的人选才有资格竞选董事。
(b) 股东年会;通知程序。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或股东在年度股东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务的提案可由董事会或其任何下设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第 11(a) 条第 (i) 款和第 (ii) 款的规定进行或由其指示进行,或由第二章第 11(a) 条第 (iii) 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规定的通知程序进行。 该等提名和其他事务(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指示作出的提名和其他事务除外)应根据第二章第 11(a) 条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秘书。股东向公司秘书发送的通知应载明:
(i) 有关股东建议提名竞选董事的每位被提名人的以下信息:
(A) 该通知中提出的每位被提名人的姓名、年龄、办公地址和住址;
(B) 每位被提名人的主要职业或工作;
(C) 每位被提名人根据记录持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本股数,以及 (i) 任何由该人持有或实益拥有的衍生工具(定义见下文),包括直接或间接构成任何衍生工具基础的任何证券之全部名义金额;以及 (ii) 已达成的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其效果或意图是造成或减轻损失、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利益,或者增加或减少该人对公司证券的投票权;
(D) 该被提名人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达成的或过去三年内达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补偿、偿付、赔偿、付款或其他财务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此类协议已收到或应收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此类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均与公司董事候选人资格或担任公司董事有关(该等协议、安排或谅解统称“补偿安排”);
(E) 为该被提名人通过竞选(即使不涉及竞选)担任董事而征集代理,需要在代理声明中披露的有关该被提名人的所有信息,或者根据《交易法》第 14 条在每种情况下需要披露的该被提名人的所有信息;
(F) 每位被提名人的同意声明,包括 (x) 同意在代理声明中被列为该股东的被提名人,(y) 同意根据《交易法》第 14a-19 条在公司的委托书中被列为被提名人,以及 (z) 同意在当选后担任董事;以及
(G) 该被提名人与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与发出通知的股东和股东提名代表的实益拥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之间的任何其他重大关系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该股东、实益拥有人、关联方为该规则所指的“登记人”,并且该人是该登记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根据 S-K 条例第 404 条需要披露的所有信息;以及
(ii) 股东在年会前提议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以下相关信息:
(A) 对希望在年会前提交的事项的简要说明;
(B) 提案或事项的文本(包括提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以及[如适用]本章程的任何拟议修正案的文本);
(C) 在年会上处理该等事项的原因;
(D) 发出通知的股东、提案的实益所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在该等事项中拥有的任何重大利益;以及
(E) 该股东以及提案的实益所有人(如有)及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与该股东提出的该等业务提案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协议、安排和谅解;以及
(iii) 发出通知的提议股东和提名或提案的实益所有人(如有)的以下信息:
(A) 公司账簿上显示的股东、实益拥有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
(B) 截至提出提案的股东发出通知之日,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拥有的公司股票的类别和数量;
(C)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以及与每项提名或其他事项的提案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其姓名)之间就该提名或其他提案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
(D) (x) 截至提出提案的股东发出通知之日,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以及与每项提名或其他事项的提案相关的任何其他人就公司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且不论结算形式]任何衍生工具、多头或空头头寸、利润权益、远期合约、期货、掉期、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或类似权利、对冲交易、借入股票,统称“衍生工具”,包括直接或间接构成任何衍生工具基础的任何证券的全部名义金额)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以及 (y) 已达成的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其效果或意图是造成或减轻损失,管理股价变动的风险或收益,增加或减少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对公司股票的投票权;
(E) 授权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对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股份进行投票的任何委托书、合同、安排、谅解或关系;
(F)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的任何股息权利,这些权利与基础证券分离或可分离;
(G) 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证券或衍生工具的任何比例权益,其中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是该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实益拥有该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权益;
(H)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根据公司证券或衍生工具价值的任何增减有权获得的任何与业绩相关的费用(基于资产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人士属于同一家庭的直系亲属持有的任何此类权益;
(I)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持有的公司任何主要竞争对手的任何重大股权或任何衍生工具;
(J)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在与公司、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或任何主要竞争对手签订的任何合同中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每种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佣协议、集体谈判协议或咨询协议);
(K) 任何重要的未决或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其中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是涉及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关联方的一方或重要参与者;
(L) 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与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要关系;
(M) 一份声明和承诺,说明提出提案的股东在提交股东通知之日是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并计划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年度会议,在年度会议上提出此类提名或其他事项;
(N) 一份声明和承诺,内容包括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是否计划(或属于某团队,该团体计划)(x) 向至少持有能够批准或采纳该提案或选举每个被提名人所需的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投票权百分比的持有人提供代理声明或委任书(在选举候选人的情况下,该声明和承诺必须包括一份陈述,说明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是否计划根据《交易法》第 14a-19 条征集公司股票投票权的必要百分比),或 (y) 以其他方式征集股东代理以支持该提案或提名;
(O) 与提出提案的股东、实益拥有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人或董事候选人或拟议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在每种情况下,此类信息均需在代理声明或与根据《交易法》第 14 条征集代理以支持该等候选人(在有争议的董事选举中)或提案相关的其他文件中披露;以及
(P) 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与任何拟议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信息,用于确定此类拟议业务项目是否为适当的股东行动事项。
除本第二章第 11 条的要求外,为及时起见,股东通知(以及与此相关的提交给公司的任何其他信息)还必须 (x) 在必要时进一步更新和补充,以便该通知中提供或要求提供的信息在确定有权获得年度会议通知和在年度会议上投票的股东之登记日期以及在年度会议或其任何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之前 10 个工作日当日均真实、准确;以及 (y) 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
任何此类更新和补充或额外信息(包括根据第二章第 11(b)(iii)(P) 要求提供的信息)必须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包括 (A) 在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情况下,应在收到要求之后立即回复,且回复必须在公司对于此类请求规定的合理时间内送达秘书;或 (B) 在需要提供任何其他信息更新或补充的情况下,应在年度会议记录日期后的五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秘书(对于需要在记录日期进行的任何更新和补充);或者应在年度会议或任何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日期前八 (8) 个工作日内送达秘书(对于需要在年度会议或任何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日期前十 (10) 个工作日进行的任何更新或补充)。 提名个人参选董事的股东应在年度会议或其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前五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理证据,证明该股东符合第 14a-19 条的要求。未能及时提供此类更新、补充、证据或额外信息,将导致提名或提案失去在年度会议上获得审议的资格。如果该股东未能遵守第 14a-19 条的要求(包括该股东未能向公司提供第 14a-19 条要求的所有信息或通知),则该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将没有资格在年度会议上参选,并且有关该提名的任何投票或委托代理均应被忽略,即使公司可能已收到该等委托代理并已用于统计法定人数。 为避免疑义,本章程规定的更新和补充或提供额外信息或证据的义务不应限制公司与股东提供的任何通知中的任何缺陷有关的权利;不应延长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任何适用截止日期;也不应允许或被视为允许先前已根据本章程提交通知的股东修改或更新任何提名或提交任何新提名。 根据本章程,对于任何作为股东的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被提名人,如果其根据本第二章第 11 条提交通知,则无需仅因为该经纪人、交易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被提名人已被指示代表实益拥有人准备和提交本章程要求的通知而披露其正常业务活动。
(c) 代理权限。
(i) 在代理文件中包含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在符合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在其针对任何股东年会的委托投票说明书和代理投票卡中包括股东提出将参与竞选董事且已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适当提交的任何提名董事(每位提名董事称为一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姓名以及所需信息(定义见下文),前提是 (A) 说明该等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书面通知(下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由在送交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时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所述的持股和其他要求的股东或股东团体(该等股东或其代表的任何人统称为“合格股东”)及时送交公司;(B) 合格股东在提供代理参与提名通知时,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将其被提名人列入公司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以及 (C) 在其他方面,合格股东和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要求,以及公司治理准则或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下称“董事任职资格”)。
(ii) 送达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为及时起见,代理参与提名通知必须在公司首次向股东邮寄与上一年度股东会议有关的代理材料或代理材料就绪通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前一周年之前的第 150 个日历日上午 8:00(山地时间)之后以及第 120 个日历日下午 5:00(山地时间)之前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但是,如果上一年度未举行年度会议,或者本年度的年度会议日期已变更为晚于上一年度会议一周年后三十 (30) 天,则股东必须及时发出通知,通知送达日期必须不早于本年度的年度会议日期前 150 个日历日的上午 8:00(山地时间)并不晚于以下日期的下午 5:00(山地时间):(A) 本年度的年度会议日期前 120 个日历日或 (B) 公司首次公开宣布本年度的年度会议日期之日后的第 10 个日历日。 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年会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的公告均不会导致该等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的提交期限重新开始(或延长)。
(iii) 必需信息。在公司就股东年会发出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除包括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姓名外,公司还应包括 (A)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代理规则要求在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披露的有关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合格股东的信息;以及 (B) 一份声明(定义见下文)(统称为“必需信息”)。 为及时起见,必需信息须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司主要办事处的公司秘书处。本第二章第 11(c) 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针对委托投票说明书征集有关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声明,以及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中包含其自己有关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声明的能力。
(iv)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最高人数。 由合格股东提名的、将列入公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就股东年会发出的代理材料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最多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A) 两 (2) 人;以及 (B) 截至根据并按照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送交代理参与被提名人通知的最后一天,在职董事总数的 20%(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下称“准许人数”);但准许人数应减去以下各项(但不得少于 1 人):
(A) 根据与股东或股东团体达成的协议、约定或其他谅解(与该等股东或股东团体从公司收购公司股票相关的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除外),担任董事或作为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均被选举或任命为董事会成员或者将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列入公司的代理材料)人数,但在该年会召开时已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连续担任至少两 (2) 届董事的董事除外;
(B) 将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此前曾是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选举进入董事会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现任董事人数,但在该年会召开时已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连续担任至少两 (2) 届董事的董事除外。
在确定何时达到准许人数时,任何由合格股东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名列入公司代理材料但其提名随后被撤回或董事会决定提名其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应视为代理参与被提名人。 如在送交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的截止日期之后但在年会召开日期之前,董事会由于任何原因出现一个或多个空缺或其他未填补的先前授权董事职位,且董事会因此决议缩减董事会规模,则准许人数应基于缩减后的在职董事人数进行计算。
任何合格股东如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交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超过一位,则应按照该合格股东希望该等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被选中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顺序,在其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中对该等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进行排名。如合格股东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交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数量超出准许人数,将按照每位合格股东在其各自提交给公司的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中披露为拥有(定义见下文)的公司流通普通股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选择每位合格股东提交的、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排名最高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直至达到准许人数。 如在选择每位合格股东提交的、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排名最高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后,仍未达到准许人数,则将继续选择排名第二的被提名人,此过程将根据需要多次重复,且每次均遵循相同的顺序,直至达到准许人数。
(v) 持股要求。合格股东必须连续持有(定义见下文)至少三年(“持有期”)占公司在董事选举中有权投票的流通股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三 (3%) 或以上的股份(此等要求的股份数量简称“所需股份”)。为确定合格股东是否在持有期内拥有所需股份,将参考公司在持有期内定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提交的文件来确定其拥有的股本数量。所需股份必须在 (A) 公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收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日;(B) 确定股东有权在年度股东会议上投票的登记日期和 (C) 年度会议日期前持续持有。为满足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持股要求,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拥有公司股份并由任何股东代表其行事的个人拥有的公司股份,二者所代表的投票权可相加,但出于此目的而叠加持股数的股东和其他个人的数量不得超过二十 (20) 人,在这方面,一组符合以下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基金应视为单个股东或个人:(X) 处于共同管理和投资控制之下;(Y) 处于共同管理之下并主要由同一雇主(或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一组相关雇主)提供资金;或者 (Z) 是经修订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案》第 12(d)(1)(G)(ii) 条定义的“投资公司集团”。 就任何股东年会而言,任何人不得同时是一个以上构成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合格股东团体之成员。
就本第二章第 11(c) 条而言,合格股东只有同时掌握 (A) 与股份有关的全部表决权和投资权以及 (B) 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获利机会和亏损风险),才可视为“拥有”这些公司流通股;但根据第 (A) 和 (B) 款计算得出的股份数量不应包含以下任何股份:(1) 该合格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尚未结算或关闭的交易中出售的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卖空交易中的股份;(2) 该合格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出于任何目的借入或根据转售协议购买的任何股份;或者 (3) 受该合格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订立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远期合约、掉期、销售合约、其他衍生工具或类似协议约束的任何股份,无论该等文书或协议是以股份结算,还是根据公司流通股的名义金额或价值以现金结算,只要其目的或作用或者预期目的或作用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上或在未来的任何时间减少该合格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对任何该等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或全部指导投票权,及/或在任何程度上对冲、抵消或改变因该合格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对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对于以被提名人或其他中间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个人只要保留指示该等股份如何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权利以及掌握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即视为“拥有”该等股份。对于以被提名人或其他中间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个人只要保留指示该等股份如何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权利以及掌握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即“拥有”该等股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视为个人继续拥有股份:该人已借出该等股份,但该人有权在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收回已借出的股份,并声明其会在被告知其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将列入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后立即收回该等借出股份;该人已通过其可随时撤销的代理、委托书或其他文书或约定授予任何投票权。 “所拥有”、“正拥有”以及“拥有”一词的其他变体应具有相关含义。就本第二章第 11(c) 条而言,“关联公司”一词应具有根据交易法代理规则赋予其的含义。
(vi)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声明和同意。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针对代理参与提名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除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规定和第二章第 11(e) 条要求需在股东通知中提供的信息和声明外,合格股东还必须就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向公司秘书提供书面声明和同意,表明该等人士:(A) 现在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成为与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该等人士如当选公司董事将对尚未向公司披露的任何事项或问题采取何种行动签订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的当事方,并且未就此等事宜向任何个人或实体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下称“投票承诺”);以及 (B) 现在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成为未向公司披露的、与该等人士获得董事提名及/或担任董事相关的薪酬约定的当事方。 如公司要求,代理参与被提名人须在收到公司发出的每份调查问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并提交董事会要求的所有调查问卷,并在公司提出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以便董事会确定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要求和/或满足董事任职资格,包括确定:(1)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美国各主要交易所的上市标准、SEC 的任何适用规则以及董事会在确定和披露董事会成员独立性时使用的任何公开披露的标准(下称“独立性标准”),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独立;(2) 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与公司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以及 (3) 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过去及现在是否不受证券法 S-K 条例第 401(f) 项所界定的任何事件的约束,或证券法 D 条例第 506(d) 条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命令的约束。
(vii) 合格股东须提供的信息。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规定的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的时间段内,根据第二条第 11(c)(vii) 条进行提名的合格股东(就本第二章第 11(c)(vii) 条而言,合格股东将被视为包括代表其进行提名的任何受益所有人)必须提供以下信息、声明和同意书:(A) 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的规定需在股东提名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和声明;(B) 由登记在册的股份持有人(以及在持有期内代持股份的各中间人)出具的一份或多份书面声明,该等声明应确认,截至公司秘书收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日前七个日历日内,合格股东拥有且在持股期内持续拥有必需股份,以及合格股东同意:(1) 在不迟于 (x) 登记日期(如果在登记日期之前,公司 (a) 公开宣布了该日期或 (b) 向合格股东发出了登记日期的书面通知[包括以电子邮件发送])或 (y) 公司向合格股东发出[包括以电子邮件发送]登记日期的书面通知之日(如果该通知的发出日期在登记日期之后)后第五个工作日的营业结束时,提供登记持股人和中间人出具的确认合格股东在登记日期前持续拥有必需股份的书面声明;以及 (2) 如果合格股东在股东年会召开日期之前不再拥有任何必需股份,立即发出通知;(C) 符合公司要求的、能证明某组基金有权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被视为单个股东或个人的文件;(D) 确认合格股东(包括共同构成本章程项下合格股东的各股东团体成员)满足以下要求的声明:(1)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获得必需股份,并非意图改变或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且目前亦无该等意图;(2) 未曾且将来也不会在会议上提名除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名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人参与董事竞选;(3) 未曾参与且将来也不会参与其他人为支持除其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董事会被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个人在股东年会上当选董事而发起的交易法第 14a-1(l) 条规则所界定的“征集”活动,并且未曾且将来也不会成为该等征集活动的“参与者”;(4) 没有且不会就股东年会向任何股东分发除公司分发的投票委托书以外的任何投票委托书;(5) 同意公开披露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供的信息;以及 (6) 在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所有通信中,已提供且将来会继续提供相关事实、陈述和其他信息,这些事实、陈述和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且没有也不会遗漏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为使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重要事实;(E) 关于合格股东、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该等实益拥有人和控制人[称为“该等人士”])之间所有协议、约定或谅解的说明,前提是合格股东会依据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作出提名,或者如果作出提名的合格股东以及代表其作出提名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或控制人(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或与之一致行动的人系根据交易法 S-K 条例颁布的第 404 条规则所界定的“登记人”,而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系该登记人的董事或高管,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是该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下称“相关人士协议”);(F) 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关于在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中被指定为被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的书面同意;(G) 一份已根据交易法第 14a-18 条规则向 SEC 提交的附表 14N 的副本;(H) 如提名由共同构成合格股东的股东团体作出,应提供所有团体成员授权其中一位团体成员代表提名股东团体的所有成员就提名及其相关事宜采取行动(包括撤销提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 (I) 关于合格股东同意以下事项的承诺:(1) 承担因合格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通信或因合格股东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而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违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2) 对于因合格股东为使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而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开展的征集或其他活动,如该等活动导致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或悬而未决的诉讼、起诉或程序,无论涉及法律、行政还是调查方面,均向公司及其各个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3) 向 SEC 提交发给公司董事的、与将提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会议相关的任何征集,无论任何该等提交行为是否是为了满足 SEC 代理规则的要求,也无论 SEC 代理规则是否为此类征集提供了任何提交豁免;以及 (4) 遵守与会议投票代理权征集有关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标准。
(viii) 支持声明。合格股东可随其代理参与提名通知向公司秘书提供一份要包含在公司股东年会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的书面声明,以此支持其在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中指定的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但针对每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内容不得超过 500 字(下称“声明”)。尽管本第二章第 11(c) 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公司可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省略其认为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章制度或上市标准的任何信息或声明。
(ix)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合格股东或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向公司或其股东提供的任何信息或通信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实、准确,或遗漏了为使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事实(在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则每位合格股东或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视情况而定)应及时通知公司秘书此前提供的信息中存在的任何此等不准确或遗漏,并提供新的信息,以使此前提供的信息或通信真实、准确且不具有误导性。此外,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向公司提供任何信息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必须在必要时进一步更新和补充此类信息,以确保所有此类信息在年度会议的记录日期以及在年度会议或其任何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之前十个工作日当日均真实、准确。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供的任何更新或补充(或表明无需进行此类更新或补充,且之前提供的信息在适用日期仍然真实准确的书面证明),必须在不迟于 (i) 年度会议记录日期后五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在记录日期进行任何更新和补充的情况);以及 (ii) 年度会议或任何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对于需要在年度会议前十个工作日进行任何更新和补充的情况)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或其他规定提供的任何通知、更新或补充均不得被视为纠正任何先前提供的信息或通信中的任何缺陷,或限制公司就任何此类缺陷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从其代理材料中删除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权利)。
(x) 排除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及取消其资格。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在其代理材料中列入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者,如果代理材料已经提交,不得要求公司允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对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进行提名,即使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等投票的代理委托);(A) 公司秘书收到通知称,已有股东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所述的提前通知要求提名任何人在该等会议上参与董事会选举;(B) 合格股东曾经或正在参与其他人为支持任何个人(除其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任何其他董事会被提名人以外)在股东年会上当选董事而发起的交易法第 14a-1(l) 条规则所界定的“征集”活动,或者曾经或现在是该等征集活动的“参与者”;(C) 董事会认定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不具有独立性标准所要求的独立性;(D)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董事将导致公司违反本章程、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任职资格、公司股票交易所在的主要交易所的上市标准,或者任何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规章制度;(E)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或成为任何未披露投票承诺或薪酬约定的当事方;(F)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目前担任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担任《1914 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第 8 条所定义的竞争对手的高级职员或董事;(G)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未决刑事诉讼(交通违规和其他轻微犯罪除外)的指定主体,或过去十年内曾在此类刑事诉讼中被定罪;(H)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受证券法 D 条例第 506(d) 条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命令的约束;(I)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纳入公司代理材料的资格,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在年度会议上参选(包括因为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不再愿意在董事会任职);(J)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相关合格股东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等提名的信息在任何重要方面存在不真实问题,或遗漏了为消除所作陈述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或者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相关合格股东违反了其同意、声明、承诺及/或在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的义务;或 (K) 提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合格股东因任何原因而失去合格股东身份,包括但不限于在适用的年度会议召开之日前未能持有所需股份。
(xi) 取消资格或被排除后的程序。尽管本章程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 (A) 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认定,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或相关合格股东违反了其同意、声明、承诺及/或在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的义务;或 (B) 合格股东(或其合格代表)未出席会议或未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呈交任何提名,则 (i) 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将有权宣布合格股东的提名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已收到有关投票的委托代理,该等提名也不予考虑;(ii) 在可行的范围内,公司可从其代理材料中删除有关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任何相关声明(或其部分),或以其他方式向股东告知,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将没有资格在年度会议上参选,并且 (iii) 公司无需在其代理声明中列入由适用的合格股东或其他任何合格股东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名的任何继任者或替代被提名人。
(xii) 被撤销或不合格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未来状态。任何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身份,被列入公司针对某特定股东年会的代理材料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如果 (A) 退出、失去相应资格或无法参加该会议的选举;或 (B) 支持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的票数不足百分之二十 (20%),则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将没有资格在提名其参选的会议之后的下两届股东年会上成为代理参与被提名人。
(xiii) 代理参与的唯一方法。根据《交易法》第 14a-19 条的规定,本第二章第 11(c) 条规定了股东在公司为股东年会发出的代理材料中列入被提名人参与董事选举的唯一方法。
(d) 特别股东会议。除非 DGCL 要求,并需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第 5 条的规定,否则特别股东会议只能根据公司注册证书和本章程召开。只有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向股东特别会议提交的事务,方可在此类会议上得到处理。如果根据公司的会议通知,董事选举被列入提交给特别股东会议的事项,则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股东均可在该特别会议上提名董事会成员人选:
(i) 在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通知送达秘书时为登记在册股东;(ii) 在确定股东有权获得特别会议通知的股东登记日期为登记在册股东;(iii) 在确定股东有权在特别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登记日期为登记在册股东;(iv) 在特别会议召开时为登记在册股东;以及 (v) 遵守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认为适用于该特别会议的程序)。
如果特别股东会议的召开目的是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了在特别会议召开前股东可以根据本第二章第 11(d) 条的规定适当地提出提名或任何拟议事项,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股东通知必须在不早于特别会议召开日期前第 120 个日历日的上午 8:00(山地时间),以及不晚于首次公开宣布特别会议日期后第 10 个日历日的下午 5:00(山地时间)的期间内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的秘书。 在任何情况下,特别会议的休会、重新安排、延期或其他延迟或任何相关公告均不得为上述股东通知的送达开启一个新的时间段(或延长任何时间段)。股东发送给秘书的通知必须符合第二章第 11(b) 条中适用的通知要求,其中提及的“年度会议”在本第二章第 11(d) 条最后一句中应视为指“特别会议”。
(e) 其他要求和程序。
(i) 为有资格成为任何股东提名的公司董事候选人,被提名的候选人必须按照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通知送达期限向秘书提供:
(A) 一份已签署并完整填写的书面问卷(格式由秘书根据提名股东的书面要求提供,秘书将在收到此类要求后 10 天内提供),其中包含有关该被提名人背景和资格的信息以及公司为确定该被提名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或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而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B) 一份书面声明和承诺,说明除非事先向公司披露,否则该被提名人不是、也不会成为与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该被提名人当选为董事后如何就任何问题投票而达成的任何投票协议、安排、承诺、保证或谅解的一方;
(C) 一份书面声明和承诺,说明除非事先向公司披露,否则该被提名人不是、也不会成为任何补偿安排的一方;
(D) 一份书面声明和承诺,说明如果当选为董事,该被提名人将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公司的公司治理、利益冲突、保密、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指引,以及适用于董事并在其董事任期内有效的其他政策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以及公司的《公司治理准则》(并且,如果任何提名候选人提出要求,秘书将在收到此类要求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该提名候选人提供当时有效的所有此类政策和指引);以及
(E) 一份书面声明和承诺,表明如果当选,该被提名人是否计划在董事会任职满一届。
(ii) 应董事会的要求,任何由董事会提名竞选董事的人必须向秘书提供股东提名通知中必须载明的有关该被提名人的信息。
(iii) 除非按照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提名和选举,否则任何人均无资格被股东提名为公司董事或担任公司董事。 除非遵循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处理任何事务;以及
(iv) 尽管本第二章第 11 条有任何相反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计划根据本第二章第 11 条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提出事务或作出提名的股东未在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向公司提供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信息,或者该股东(或该股东的合格代表)未亲自出席会议提出拟议事务或作出提名,则尽管公司可能已经收到有关该等事务或提名的投票委托并用于计算法定人数,该等事务或提名在会议上也将不予考虑。 就本第二章第 11 条而言,若要被视为股东的合格代表,某人必须为该股东的正式授权官员、经理或合伙人,或必须由该股东签署的书面文件或该股东交付的电子传输文件授权在会议上代表该股东行事,并且该人必须在会议上出示该书面文件或电子传输文件,或者该书面文件或电子传输文件的可靠副本。
(v) 会议主席应在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裁定并在会议上宣布任何提名或事务(视情况而定)未按照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适当向会议提交这一情况,并且如果会议主席如此决定,其应在会议上宣布任何此类未向会议适当提交的提名或事务(视情况而定)均应被忽略或不予处理(视情况而定)。
(vi) 在不限制本第二章第 11 条的规定前提下,股东还必须遵守《交易法》中与本第二章第 11 条所述事项有关的所有适用要求,但应理解:(1) 本章程中对《交易法》的任何引用并非旨在也不会限制任何适用于根据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考虑的任何其他业务的提名或提案要求;以及 (2) 遵守第二章第 11(a) 条第 (iii) 款和第二章第 11(d) 条的规定,是股东进行提名或提交其他业务的唯一方式(第二章第 11(e) 条第 (vii) 款规定的除外)。
(vii) 即使本第二章第 11 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 (1) 该股东已根据《交易法》第 14a-8 条向公司提交了提案;且 (2) 该股东的提案已包含在公司为征集股东会议代理而准备的代理声明中,则视为股东已满足本章程中规定的有关根据本第二章第 11 条提出任何业务提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交易法》第 14a-8 条和其他适用的规则和规定,本章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股东或赋予任何股东权利在公司的代理声明中包含或传播或描述任何董事提名或任何其他业务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