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章程
1. 宗旨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宗旨是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在公司高管薪酬方面的责任。
2. 成员构成、任职资格和薪酬
2.01. 任命。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两位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本第 2 条所述的资格条件,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要求的所有其他资格条件(如有)。
2.02. 独立性。每位成员应符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定义的“独立”标准,并且在董事会确定的适当范围内随时适用,每位成员应符合经修订的《1934 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下称“交易法”)规则 16b-3 所载的“非雇员董事”资格。在确定董事是否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时,董事会还须考虑该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对于该董事在履行薪酬委员会成员职责时,保持独立于管理层的能力具有重大影响的关系,并须考虑能够确定此类关系的所有具体相关因素,包括 (a) 该董事的薪酬来源,包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向该董事支付的任何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补偿性费用,以及 (b) 该董事是否隶属于公司、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关联公司。
2.03. 委员会薪酬。支付给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和其他报酬(如有)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3. 主席
除非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主席,否则委员会成员应通过多数选举制选出主席。
4. 职责和责任
为达致上述目的,委员会应承担下文所列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4.01. CEO 薪酬。委员会对以下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审核和批准与首席执行官 (CEO) 薪酬相关的企业目的和目标;基于该等目的和目标评估 CEO 的绩效表现;以及独自或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根据董事会的指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并批准 CEO 的薪酬(包括薪资、奖金、酬金、福利、激励性奖励和额外津贴)。在确定 CEO 薪酬的组成部分时,委员会(及其他独立董事,视情况而定)可考虑(但不限于)公司的业绩、相对股东回报、可比公司其他 CEO 获得的类似激励性奖励(如有)的价值,以及 CEO 过去获得的奖励。本章程无任何内容被解释为禁止与整个董事会讨论 CEO 的薪酬。
4.02. 高管薪酬。委员会应:
a. 每年至少一次,审核董事会指定为“第 16 条界定的管理人员”的公司高管(在本章程中统称为“高管”)的评估流程和薪酬结构。
b. 独自或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在考虑 CEO 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下,批准高管的薪酬(包括薪资、奖金、酬金、福利、激励性奖励和额外津贴)。本章程中无任何内容被解释为禁止与整个董事会讨论非 CEO 高管的薪酬。
c. 除非董事会另有委派,否则委员会应行使董事会在管理高管绩效激励计划 (EIP) 和其他随时生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方面的权力,包括对该等计划进行任何修订或变更。
d. 制定并定期审核有关额外津贴和福利的政策。
4.03. 补偿合同。委员会有权批准以及批准修订或终止与首席执行官、高管和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员工之间的任何补偿性合同或类似交易或安排,包括雇佣协议、遣散安排、过渡或咨询协议、退休协议以及控制权变更协议或条款。
4.04. 权益计酬计划及管理。委员会应行使董事会在管理权益计酬计划方面的权力,包括该等计划的修订和终止,并且除非董事会另行委派董事会下设的其他委员会或委派 CEO,否则委员会还应行使董事会向该等计划的参与者授予股权奖励的权力和相关修订权力。
4.05. 薪酬计划和项目。委员会应制定并定期审查公司的员工薪酬计划。委员会应监督公司薪酬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确保这些计划与公司的总体薪酬战略保持一致。
4.06. 披露和报告。委员会应审核并与管理层讨论需要纳入到公司委托声明书中的“薪酬讨论与分析”(CD&A) 报告,并在此审核和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向董事会建议纳入该 CD&A 报告。委员会还应编写委员会年报,以便纳入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年度委托声明书或年度报告 10-K 表中。
4.07. 董事会向委员会授权。董事会可定期向委员会授予关于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或某些活动的一定级别批准权限,对于该等活动,委员会应具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和权利,可在此级别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活动。对于超出委员会此级别批准权限的活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批准建议。
4.08. 接触和查阅权限。委员会应具有接触和查阅公司的高管、员工、账簿、记录和设施的权利,以便在适当或必要时履行其职责,但需提前合理通知公司并尽量避免对公司的管理、业务和运营造成干扰。为避免干扰,该等接触和查阅请求应通过委员会主席予以协调。
4.09. 顾问和指导者。委员会有权出于完成其在本章程项下职责之目的,自行决定聘请内部或外部法律、会计、财务和薪酬专家(包括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顾问或指导者),或者向该等人士寻求建议和帮助。委员会对委员会聘用的任何薪酬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指导者的任命、薪酬和工作监督负有直接责任,并且全权负责批准相关酬金以及聘用条款和条件。公司将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用于向委员会聘请的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任何其他指导者支付合理的报酬。委员会在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导者(内部法律顾问除外)或者在接受他们的建议之前,必须先考虑与指导者独立于管理层相关的各个因素,包括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规定的因素;然而,委员会可选择其优选的任何薪酬指导者或者接受这些指导者的建议,即使在考虑相关独立性因素后发现他们并非独立指导者。委员会应确保,美国证交会或纳斯达克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与前述内容相关的任何披露都包含在公司委托声明书中。
4.10. 报告。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定期酌情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活动、评估和建议。
4.11. 股东事项。委员会应监督与股东批准高管薪酬(“劝告性”投票)相关的所有事项,包括任何劝告性投票的结果,以及股东对此类投票之频率的投票。在适用情况下,委员会应就有关高管薪酬事宜的管理层提案和股东提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4.12. 风险评估。委员会应每年执行一次审核,评估因公司为员工实施的薪酬计划、方案、政策和制度而引起的风险是否有合理的可能性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公司的激励计划是否会鼓励不当或过度的冒险行为。
4.13. 追回和赔偿。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或者适用法律有要求,委员会应审查、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并管理(包括通过、修改或终止)允许公司收回支付给员工之薪酬的任何追回政策。
4.14. 委派小组委员会的权限。委员会有权在其经过判断后认为适当时,将委员会的任何责任委派给下设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该等小组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4.15. 其他责任。委员会拥有交易法、美国证交会或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的规定和准则不时赋予委员会的其他权力和责任。
4.16. 向董事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应就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任何活动,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以供批准。
4.17. 其他职责。委员会应完成委员会宗旨范围内或董事会不时向其委派的其他活动。
5. 会议
5.01. 会议。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所需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召开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委员会可自行制定会议时间表,每年提前向董事会提供。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可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举行,但须确保所有与会人员能听清彼此的发言。
5.02. 出席情况和受邀与会人员。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非管理层董事均可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此外,委员会可邀请任何董事、公司高管以及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的其他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亦可在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时,禁止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在对 CEO 的薪酬进行投票或审议期间,CEO 本人不得在场。
6. 会议记录
委员会应保留书面会议记录,该等记录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7. 投票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需要委员会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一(但不得少于两位)即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有权采取所允许的任何行动,但须获得出席任何正式召集的且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之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或获得全体委员会成员的一致书面同意。如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委员会主席有额外的一票决定权。
8. 绩效评估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委员会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包括审核其章程。
经修订和重述,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