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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财务委员会

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章程

1. 宗旨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宗旨是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对公司财务政策、财务战略和资本结构的监督责任。

2. 成员构成、任职资格和薪酬

 

2.01. 任命。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三位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本第 2 条所述的资格条件。

2.02. 独立性。至少多数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标准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企业治理规章制度所定义且不时修订生效的“独立”标准。

2.03. 财务知识。至少应有一位成员能够阅读和理解基本的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04. 财务专家。至少应有一位成员为美国证交会不时生效的规章制度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该等财务专家由董事会确定。将假定“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具备纳斯达克上市要求所规定的必要的财务经验。

2.05. 委员会薪酬。支付给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和其他报酬(如有)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3. 主席

 

除非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主席,否则委员会全体成员应通过多数选举制选出主席。

4. 职责和责任

 

为达致上述目的,委员会应承担下文所列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4.01. 与某些财务事项相关的职责。委员会应定期审核公司的财务事务,并在考虑定期报告和管理层建议的情况下,履行以下职责和责任:

4.01.01 资本结构。定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审核管理层对公司资本化的计划和目标,包括信用评级以及债务和股票的结构和金额,以符合公司的融资需求;

4.01.02 债务和股票发行。审核管理层关于新发行债券和股票、信贷协议以及资产抵押融资或资产基础融资(董事会授权的融资除外)的建议;

4.01.03 资本回收。审核管理层关于回购公司股票和/或股息的建议;

4.01.04 现金管理及投资。定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审核公司的现金管理及投资政策;

4.01.05 风险管理。定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审核公司在套期保值、衍生工具和其他类似风险管理方法的使用方面的管理策略;并至少每年代表公司及其适用子公司审查并批准公司进入交换和其他衍生交易的决定,这些交易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设立的“最终用户例外”规定免于交易执行和清算,并审查并与管理层讨论适用于公司使用受最终用户例外的交换的;以及

4.01.06 保险。定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审核公司的风险转移政策,包括董事和高管的财产险、运送险及一般责任险保单,但董事和高管的最终责任应由董事会承担。

4.02. 投资者关系。定期(但不得少于每年一次)审核公司的投资者关系计划、股东简介和分析师关注度。

4.03. 经营计划和预算。从现金流、融资需求和负债管理的角度审核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4.04. 向董事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应就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任何活动,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以供批准。

4.05. 其他职责。委员会应完成委员会宗旨范围内或董事会不时向其委派的其他活动。

4.06. 董事会向委员会授权。除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外,董事会可定期向委员会授予关于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或某些活动的一定级别批准权限,对于该等活动,委员会应具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和权利,可在此级别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活动。对于超出委员会此级别批准权限的活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批准建议。

4.07. 接触和查阅权限。在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造成公司管理、业务和运营中断的前提下,委员会有权在对其履行责任适当和有必要时,接触公司的高管、员工和设施并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为避免中断,该等接触和查阅请求应通过委员会主席予以协调。

4.08. 顾问和指导者。委员会有权出于完成其在本章程项下职责之目的,向内部或外部法律、会计和财务专家(包括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顾问或指导者)寻求建议和帮助。公司必须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提供适当的资金,用于向委员会根据本 4.08 条聘请的任何顾问支付报酬。

4.09. 调查。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针对授予给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或授权进行调查。

4.10. 报告。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定期酌情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活动、评估和建议。

4.11. 委派小组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有权在其经过判断后认为适当时,将委员会的任何责任委派给下设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该等小组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5. 会议

 

5.01. 出席情况和受邀与会人员。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非管理层董事均可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此外,委员会可邀请任何董事、公司高管以及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的其他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亦可在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时,禁止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

5.02. 会议。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所需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召开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委员会可自行制定会议时间表,每年提前向董事会提供。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可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举行会议的方式应便于所有与会人员听清彼此的发言。

6. 会议记录

 

委员会应保留书面会议记录,该等记录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7. 投票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需要委员会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一(但不得少于两位)即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有权采取所允许的任何行动,但须获得出席任何正式召集的且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之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或获得全体委员会成员的一致书面同意。如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委员会主席有额外的一票决定权。

8. 绩效评估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委员会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包括审核其章程。

经修订和重述,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