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宗旨。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宗旨:
1.01. 监督和监控。协助董事会监督和监控:(a) 公司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财务报表审计;(b) 公司对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c) 独立审计师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以及 (d)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的绩效;及
1.02. 报告。编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要求的、纳入公司年度委托声明书的报告。
2. 成员构成、任职资格和薪酬
2.01. 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审计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三位董事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本第 2 节所述的资格条件,以及美国证交会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要求的任何其他标准。
2.02. 独立性。每位成员均应符合纳斯达克上市标准和美国证交会不时生效的公司治理规章制度所定义的“独立”标准。
2.03. 财务知识。每位成员均应能够阅读和理解基本的财务报表,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04. 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位成员为美国证交会不时生效的规章制度所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该等财务专家由董事会确定。将假定“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具备纳斯达克上市要求所规定的必要财务经验。
2.05. 不参与编制财务报表。过去三年内曾参与编制公司或公司任何现有子公司财务报表的人士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2.06. 委员会薪酬。支付给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应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3. 主席
除非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主席,否则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通过多数选举制选出主席。
4. 职责和责任
为达致上述目的,审计委员会应承担下文所列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4.01. 董事会向委员会授权。除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责任外,董事会可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授予关于本章程所规定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或某些活动的一定级别批准权限,对于该等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具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和权利,可在此级别批准权限范围内授权和批准该等活动。对于超出审计委员会此级别批准权限的活动,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批准建议。
4.02. 聘请顾问和提供资金的权限。审计委员会应有权聘请其认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独立法律顾问和其他顾问。公司应提供适当的资金,由审计委员会以董事会委员会的身份确定,用于支付以下费用:(a) 向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或者提供其他审计、审查或鉴证服务而聘请的任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报酬;(b) 向审计委员会根据本第 4.02 节聘用的任何顾问支付的报酬;以及 (c) 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或适当的日常行政开支。
4.03. 接触和查阅权限。在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来避免造成公司管理、业务和运营中断的前提下,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对其履行责任适当或有必要时,接触公司高管、员工和设施并查阅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为避免中断,该等接触和查阅请求应通过审计委员会主席予以协调。
4.04. 财务报告——讨论、审查和审批。
4.04.01 在向美国证交会提交公司的 Form 10-K 年度报告和 Form 10-Q 季度报告之前,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并讨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在“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中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建议是否应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纳入 Form 10-K 中。
4.04.02 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与编制公司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有关的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包括:(a) 公司在选择或应用会计原则方面的重大变更;(b) 公司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充分的重大问题;以及 (c) 公司针对已查明的重大控制缺陷采取的特别措施。
4.04.03 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盈利情况的新闻稿,包括使用“预估”或“调整后”的非公认会计准则信息,以及财务信息和预期盈利。该等讨论可以是一般性讨论(包括讨论要披露的信息类型和要进行的演示类型)。
4.04.04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在独立审计师完成对公司年终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年度审计”)之前,审查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该等报告应说明:(a) 年度审计中使用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b) 经过与管理层讨论的公认会计准则中对财务信息的所有替代处理方法,使用该等替代披露和处理方法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独立审计师首选的处理方法;(c) 独立审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有);以及 (d) 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的其他重要书面沟通。每年审查管理层就该等主题或类似主题编制的任何报告。
4.04.05 审计委员会应与独立审计师讨论本第 4.04.04 节所述报告中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
4.04.06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独立审计师向管理层提交的任何季度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师或内部审计师向管理层提交的审计评级为“无效”的任何季度报告及任何相关回复。
4.04.07 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和讨论公司的 Form 10-K 年度报告和 Form 10-Q 季度报告,并应在向美国证交会提交报告之前批准该等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4.05. 管理与独立审计师的关系。
4.05.01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应直接负责公司为编制或发布审计报告或者执行其他审计、允许的非审计、审查或鉴证服务时聘请的任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委派、报酬、留用和工作监督(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审计师关于财务报告的分歧),且每家该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05.02 审计委员会应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向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但根据预先批准政策和/或美国证交会的规章制度免除预先批准要求的最低限度的非审计服务除外。审计委员会可授权其一位或多位成员负责该等预先批准,但该等成员必须在审计委员会下次预定会议上将任何此类决定呈报全体成员。
4.05.03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查首席独立审计合伙人、合作合伙人和其他独立审计人员的轮换情况,以确保轮换符合适用法律规定。
4.05.04 审计委员会应每季度与独立审计师、内部审计和管理层一起审查对以前批准的财务或会计做法和内部控制措施的任何重大变更或改进。
4.05.05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监管和会计举措(如有),以及任何资产负债表外结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4.06. 财务报告流程。
4.06.01 每年一次。
4.06.01.01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获取并审查一次独立审计师报告,该等报告应说明:(a) 该审计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b) 该审计事务所最近一次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行审查,或政府或专业机构在过去五年内针对该审计事务所负责的一次或多次独立审计提出的任何质询或调查中指出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为处理任何该等问题所采取的任何措施;(c) 独立审计师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
4.06.01.02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上述报告以及管理层和内部审计师的意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独立审计师(包括首席合伙人)的资质、绩效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与独立审计师对话,讨论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已披露关系或服务。审计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包括独立审计师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符合其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呈报一次其关于外聘审计师独立性的结论。
4.06.01.03 审计委员会应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包括对独立审计师活动范围或获取信息或接触人员所施加的任何限制,以及管理层的回应是否充分。审查还应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讨论。
4.06.01.04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独立审计师讨论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美国证交会的适用规定所要求讨论的事项。
4.06.02 每季度一次。
4.06.02.01 审计委员会应指示公司独立审计师在向美国证交会提交 Form 10-Q 季度报告中包含的公司中期财务报表之前,采用专业标准和程序执行该等审查。
4.06.02.02 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如适用)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并讨论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由独立审计师、内部审计师(如适用)或管理层报告的这些控制措施中的任何变更、重大缺陷、针对任何重大控制缺陷所采取的任何特殊审计步骤或要求做出的更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和认证,以及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公司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4.06.02.03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审查一次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包括定期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师(或负责内部审计职能的人员)和独立审计师举行会议。
4.07. 合规/一般要求。
4.07.01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公司首席合规官或其指定人员一起审查公司对重要法律和监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审计委员会还应定期与首席合规官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
4.07.02 首席合规官和/或其指定人员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合规与道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07.03 首席合规官和/或其指定人员应有明确权力亲自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任何涉及犯罪行为或潜在犯罪行为的事项。
4.07.04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单独举行会议。
4.07.05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与风险评估(包括企业风险管理)有关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以及管理层为确定、评估、优先处理、监测和缓解此类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该等审查应包括讨论所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使用对冲、衍生工具和类似风险管理技巧的情况除外,该等情况由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和主要运营风险,但与公司产品、服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营有关的企业网络安全、信息技术和数据保护风险,以及安全委员会特别授权监督的任何其他风险除外。尽管有上述规定,管理层有责任评估和管理公司面临的该等风险,审计委员会有责任讨论进行风险评估以及管理所依据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4.07.06 审计委员会应与管理层和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一起审查和讨论公司为确保与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有关的重大披露信息和报告的准确性而制定的控制措施、程序和流程,包括独立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保证。
4.07.07 审计委员会应针对独立审计师的员工或前员工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
4.07.08 审计委员会应制定以下方面的程序:(a) 受理、保留和处理公司收到的有关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措施或审计事项的投诉;(b) 公司员工以保密、匿名方式报告的有关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疑虑。
4.07.09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对美国证交会关于披露审计师服务、酬金、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和活动之要求的遵守情况。
4.07.10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公司税务状况和策略。
4.07.11 审计委员会应 (i) 审查和监督公司与相关人士(定义见条例 S-K 第 404 项)之间的某些交易(包括适用法律要求审查或监督的所有交易,或者需要在公司财务报表或提交给美国证交会的文件中披露的所有交易),以及 (ii) 制定和维护审计委员会审查、批准和/或追认该等交易的政策和程序。
4.07.12 审计委员会应就本章程所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任何活动,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以供批准。
4.07.13 审计委员会应完成审计委员会宗旨范围内或董事会不时向其委派的其他活动。
4.08. 内部审计。
4.08.01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责任、预算和人员配置。
4.08.02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命、薪酬和留任。
4.08.03 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单独召开定期会议,审查内部审计程序的结果,包括内部审计报告中的重大问题和管理层的回应。
4.09. 调查。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针对授予给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或授权进行调查。
4.10. 报告。
4.10.01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定期酌情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审查和建议。
4.10.02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审计委员会对独立审计师的结论。
4.10.03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编制美国证交会规章制度所要求的报告,该等报告应纳入年度股东大会的委托声明书中。
4.11. 委派小组委员会的权限。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经过判断后认为适当时,将委员会的任何责任委派给下设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该等小组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5. 会议。
5.01. 会议。审计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所需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召开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制定会议时间表,每年提前向董事会提供。审计委员会主席或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可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5.02. 出席情况和受邀与会人员。所有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非管理层董事均可出席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此外,审计委员会可邀请任何董事、公司高管以及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的其他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亦可在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时,禁止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
6. 会议记录。
审计委员会应保留书面会议记录,该等记录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7. 投票。
审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需要审计委员会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一(但不得少于两位)即构成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有权采取所允许的任何行动,但须获得出席任何正式召集的且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之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或获得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一致书面同意。如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主席享有一票决定权。
8. 绩效评估。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审计委员会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包括审核其章程。
经修订和重述,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