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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美光安全委员会

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安全委员会章程

     

1. 宗旨

Micron Technology Inc.(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下称“董事会”)下设安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宗旨是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公司人员、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所有公司信息的安全,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治理、隐私、合规、网络安全、相关风险监督以及董事会可能不时委托委员会执行的与公司安全职能相关的其他任务。

2. 成员构成、任职资格和薪酬

2.01. 任命。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两位董事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本第 2 条所述的资格条件,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美国证交会”)或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要求的所有其他资格条件(如有)。

2.02. 独立性。委员会至少过半数成员应符合不时生效的纳斯达克上市标准中定义的“独立”标准。

2.03. 委员会薪酬。支付给委员会成员的酬金和其他报酬(如有)由董事会全权决定。

3. 委员会主席

除非董事会任命委员会主席,否则委员会全体成员应通过多数选举制选出主席。

4. 职责和责任

为达致上述目的,委员会应承担下文所列的具体职责和责任,以及董事会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除非下文另有说明。

4.01. 有关某些安全事项的职责公司管理层有责任管理公司的安全做法、程序和控制措施。委员会具有监督职责,在履行该等职责时,可以依赖管理层和委员会顾问提供的审查意见和报告。在履行监督责任时,委员会应:

4.01.01 风险监督。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i) 与公司设施的物理安全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有关的政策、计划、指标和方案,以及与公司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营有关的企业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风险;(ii) 公司在业务运营中识别、评估、优先处理和降低此类风险方面采取的方案和做法的有效性;

4.01.02 准备工作。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公司的网络危机准备工作、安全漏洞和事故响应计划、上报计划和沟通计划,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的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能力;

4.01.03 保障措施和事件监督。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用于保护公司员工、设施、知识产权、机密信息和业务运营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和恢复性的保障措施,并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任何重大安全事件,包括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报告或从监管机构处接收的报告、保障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为防止事件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措施;

4.01.04 产品安全。审查并与管理层讨论与公司产品相关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风险;

4.01.05 合规性监督。接收管理层提供的报告,内容涉及公司对适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及行业标准的遵守情况,安全、数据隐私和/或其他监管或合规风险对公司或公司员工、设施和业务运营产生的全新或最新法律影响,重要的相关立法和监管动态,以及公司和公司业务运营面临的威胁态势;

4.01.06 战略监督。与公司首席信息官和首席安全官一起审查公司物理和网络安全战略、危机或事件管理,以及与安全相关的信息技术规划流程并提供建议,及审查公司安全系统的投资战略;

4.01.07 公开披露。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报告中有关公司员工、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安全,如隐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内容;

4.01.08 外部合作伙伴。与管理层一起审查和讨论与公司外部合作伙伴和其他可访问公司数据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如供应商、供货商、运营合作伙伴等)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识别和缓解此类风险的政策和程序;及

4.01.09 其他相关事项。与管理层一起酌情审查和讨论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其他成员认为与委员会监督公司员工、设施和信息技术保护的安全情况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管理层制定的关于识别、评估、优先处理、缓解和管理风险的计划),并提出建议。

4.02. 向董事会提交建议委员会应就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董事会批准的任何活动,向董事会提交建议以供批准。

4.03. 其他职责。委员会应完成委员会宗旨范围内或董事会不时向其委派的其他活动。

4.04. 董事会向委员会授权。董事会可定期向委员会授予关于本章程所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或某些活动的一定级别批准权限,对于该等活动,委员会应具有与董事会相同的权力和权利,可在此级别批准权限范围内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活动。对于超出委员会此级别批准权限的活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批准建议。

4.05. 接触和查阅权限。委员会应具有接触和查阅公司的高管、员工、账簿、记录和设施的权利,以便在适当或必要时履行其职责,但需提前合理通知公司并尽量避免对公司的管理、业务和运营造成干扰。为避免干扰,该等接触和查阅请求应通过委员会主席予以协调。

4.06. 顾问和指导者。委员会有权出于完成其在本章程项下职责之目的,向内部或外部法律、会计、网络安全、取证、技术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顾问或指导者寻求建议和帮助。委员会应每年审查公司的第三方审计计划和管理层的审查结果。公司必须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提供适当的资金,用于向委员会根据本 4.06 条聘请的任何顾问支付报酬。

4.07. 调查。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针对授予给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进行调查或授权进行调查。

4.08. 报告。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定期酌情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的活动、评估和建议。

4.09. 委派小组委员会的权限。委员会有权在其经过判断后认为适当时,将委员会的任何责任委派给下设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该等小组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5. 会议

5.01. 出席情况和受邀与会人员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非管理层董事均可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此外,委员会可邀请任何董事、公司高管以及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的其他人士出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亦可在其认为对其履行责任适当时,禁止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出席委员会会议。

5.02. 会议。委员会应按其认为履行其职责和责任所需的频率和时间间隔召开会议,但在任何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委员会可自行制定会议时间表,每年提前向董事会提供。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可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可以电话和/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举行会议的方式应便于所有与会人员听清彼此的发言。

6. 会议记录

委员会应保留书面会议记录,该等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7. 投票

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对需要委员会采取行动的任何事项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达到三分之一(但不得少于两位)即构成法定人数。委员会有权采取所允许的任何行动,但须获得出席任何正式召集的且参会人数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之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或获得全体委员会成员的一致书面同意。如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委员会主席有额外的一票决定权。

8. 绩效评估

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委员会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包括审核其章程。

经修订和重述,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