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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设备

条件

剩余设备一般销售条件

1. 付款。

买方应在设备放行前全额付款。如适用,买方应在电汇备注中注明发票号码,并支付所有电汇费用。买方应支付所有适用的关税和税款。

2. 交付和灭失风险。

设备的销售应为货交承运人 (FCA)(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美光的制造设施。在美光根据本协议第 11 条规定的日期(“提货日期”)向买方提供设备后,美光对设备的责任应终止,所有权及所有灭失或损坏风险均应转移给买方,无论关于运费、保险支付或装运单据形式的条款如何。

3. 销售的先决条件。

作为本协议的先决条件,买方将:

  • 通过提供美光可能请求的该等文件或信息,获得或协助美光及其相关公司获得根据美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所有法规、规章和条例所需的所有许可。
  • 遵守美国及其机构的法规、规章和条例;
  • 维护必要的记录,以遵守该等法规、规章和条例;
  • 获得将设备进口到任何其他国家/地区所必要的所有政府批准和许可;以及
  • 不得在违反美国出口法律或其他法规、规章和条例的情况下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设备。

4. 设备的拆卸、包装、装箱和装载。

买方将对设备进行拆卸、包装、装箱和装载,费用自行承担。买方所有参与设备拆卸、包装、装箱、贴标、装载或运输的代理或员工均应持有所有所需的证书,并且所有参与人员均须由美光自行决定批准。买方所有参与设备拆卸、包装、装箱、贴标、装载或运输的代理或员工应始终遵守美光的所有相关政策。尽管有上述任何规定,如果美光根据其合理判断认为买方对设备的拆卸、包装、装箱、贴标、装载或运输将以任何方式不符合适用的法规、规章或条例,则美光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接管控制设备的拆卸、包装、装箱、贴标、装载和/或运输,所有费用将由买方承担。

5. 检查。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买方有充分的机会对设备进行实物检查。买方确认并同意,如果其选择不对设备进行实物检查,则买方特此明确放弃其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如有),包括为该等检查可能发现的任何索赔寻求的任何追索权。

6. 无质保

设备按“原样”使用和出售,附带所有故障和缺陷,没有任何形式的保证。美光明确否认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或针对特定用途之适用性的任何暗示保证。

所有软件(如有)均按“原样”出售,没有任何形式的保证。美光明确否认对软件所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对适销性或针对特定用途之适用性的任何暗示保证。美光不保证软件包含的功能将能够满足买方的要求,也不保证软件的运行不会出现中断或错误。

美光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或建议均不构成保证,也不会以任何方式扩大本保证的范围。买方接受使用风险,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该等风险完全由买方承担。

买方明确知悉并同意,美光不保证设备或软件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美光特此放弃对知识产权侵权的任何该等保证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或商业秘密侵权

7.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美光均不对任何间接、特殊、附带或后果性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因美光履行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因美光提供、运行或使用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任何设备或软件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数据丢失、丧失使用价值或业务中断,无论是否由于违反合同、违反保证、严格责任、美光的疏忽或其他原因。

任何情况下,美光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项下对买方的累积责任总额(无论是在合同中还是在侵权法中),均不得超过买方就该等索赔标的设备所支付给美光的金额

8. 软件许可。

此销售仅为硬件项目的销售,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程序代码(软件)的销售或许可,无论该等软件是否已与设备封装、集成到设备中或以其他方式包含在设备中。设备附带的任何软件可能是第三方的财产。买方同意销毁所有该等软件或获得继续使用该等软件的适当许可。

9. 赔偿。

对于因买方购买或使用设备而产生的任何和所有已知或未知责任、索赔、要求、损害赔偿、诉因、损失、费用和律师费,买方应代表其自身及其员工和代理,向美光、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及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和员工做出赔偿、为其辩护并确保使其免受此类损害。

10. 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销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而不考虑该等国家/地区的法律冲突原则。双方同意,销售所在国家/地区的法院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并且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诉讼应尽可能在销售所在国家/地区进行。双方特此确认并同意,《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法》第 283A 章的规定被明确排除在外,且不应适用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1. 验收与履行

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时间至关重要。买方应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在上述第一次规定的日期后一 (1) 日内将本协议交还给美光。买方应在上述第一次规定的日期或美光另行规定的日期后十 (10) 日内提取设备。

12. 税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所述价格不包括任何关税、销售税、使用税、增值税、消费税、商品及服务税、联邦税、州税、地方税或其他税。买方应支付所有该等关税或税款,或买方应向美光提供适当的转售或豁免证书以代之

13. 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天灾、火灾、洪水、事故、暴乱、战争、政府干预、禁运、罢工、劳工纠纷、设备故障、供应商延迟交付或美光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困难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延迟履行,美光不承担任何责任。

14. 出口管制法。

买方保证并声明,在未事先获得美国法律和/或其他适用外国法律规定的该等出口所需的所有许可和其他批准之前,其不会直接或间接出口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或软件 [如有])。其中包括向来自受限制国家/地区的外国国民许可发售设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或软件 [如有])。

15. 遵守法律。

买方应遵守所有国家、州和地方的法规、规章和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规管制造、加工、分销、运输、贴标、搬运、排放、处理、处置、回收、再利用、使用、进口、出口或其他利用设备或与设备有关的活动的法律法规。对于美光因买方未遵守适用法规、规章和条例(包括本协议第 14 条中提及的任何法规、规章和条例)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索赔、责任、处罚、没收以及相关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买方同意赔偿美光并确保使其免受此类损害。

16. 危险物质。

设备可能含有化学残留物。买方承认这一事实,并同意赔偿美光因含有此类化学残留物的财产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害索赔或诉讼或其他救济。买方同意,在设备的移除、运输、贴标、使用和处置方面符合所有适用的政府安全标准和环境法规法律。材料安全数据表将根据要求提供给买方。

17. 条款和条件。

此销售须经买方同意本协议及本协议正文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而美光的接受则以买方同意为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代替并取代买方签发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及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订单和规格表。美光特此拒绝接受买方于任何时机签发的此类文件中任何附加的、不同的或有冲突的条款和条件,此类文件完全不适用于依据本协议所达成的任何销售并且对美光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本协议规定的救济不应被视为具有排他性,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所有其他救济一起累积。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的胜诉一方或多方有权向另一方或多方追讨其合理的成本和律师费。如果作为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决、政府行为或有约束力的仲裁的一部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协议(或其部分)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以其他方式不可执行,则该等条款应尽可能根据双方的所述意图执行,而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保持完全有效,并根据其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所有章节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得被解释为对其所指特定章节范围的限制或扩大。除非经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包括任何默示放弃)均无效。本协议规定了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合并了双方就本协议标的所有事先或同时达成的协议和谅解(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暗示的)。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就其性质而言所有义务和责任在任何期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无论形式如何),均不得在诉因产生后两年以上,或(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自付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以上由任何一方提起。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不遵守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责任任何实例的放弃,不应被视为对后续实例或任何一方对该等不合规行为的救济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