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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设备

新加坡条款

以下是美光位于新加坡工厂的剩余设备的特定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1. 付款

买方应在设备提取前全额付款。付款方式应采用银行本票或电汇。买方应支付所有适用的关税和税款。除非美光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买方应支付所有销售佣金。买方应将银行本票发送至:Micron Semiconductor Asia Pte. Ltd.,收件人:Weng Loong (Jacky) Hoi, 990 Bendemeer Road, Singapore 339942。

2. 交付

如果设备要运往新加坡境内的工厂,则应以新加坡离岸价(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出售设备。如果设备要运往新加坡境外,则应以新加坡工厂交货价(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出售设备。买方应支付所有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

3. 作为本协议的条件,买方承诺:

a. 通过提供卖方所请求的任何此类文件或信息,协助卖方及其相关公司根据美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所有法规、规章和条例获得任何所需的许可;

b. 遵守美国政府及其机构的法规、规章和条例;

c. 维护必要的记录,以遵守该等法规、规章和条例;

d. 不得再出口任何设备,除非符合该等法规、规章和条例;

e. 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许可,以将设备进口到 [进口国家/地区(如果运送新加坡境外)];

f. 不得在违反美国出口法律或其他法规、规章和条例的情况下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设备/货物];以及

g. 保证赔偿卖方及其相关公司因买方或买方的任何客户违反本第 3 条的任何规定而导致 [MSA/制造商] 产生的任何及所有罚款、损害赔偿、损失、成本和费用{including legal costs on a full indemnity basis},并使其免受损害。

4. 无质保

设备按“原样”使用和出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适销性、针对特定用途之适用性或不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暗示保证。买方同意,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其在不依赖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成文法或普通法暗示的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均不包括在内。

5. 责任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否由于违约、疏忽或其他原因,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因卖方履行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导致的间接、特殊、附带或后果性损害)承担责任。

6. 管辖法律

本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双方同意,新加坡法院对双方和本协议具有管辖权。新加坡是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诉讼的合适审判地,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诉讼应尽可能在新加坡进行。双方特此确认并同意,《货物销售(联合国公约)法》第 283A 章的规定被明确排除在外,且不应适用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7. 验收与履行

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时间至关重要。买方应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在上述第一次规定的日期后一 (1) 日内将本协议交还给卖方。买方应在上述第一次规定的日期后十 (10) 日内付款并提取设备。

8. 销售税

任何销售使用税和消费税、商品及服务税均由买方承担,如法律要求,可由卖方收取。

9. 一般条款

本协议规定的救济不应被视为具有排他性,但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与法律或衡平法规定的所有其他救济一起累积。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的胜诉一方或多方有权向另一方或多方追讨其合理的成本和律师费。如果作为不可上诉的最终裁决、政府行为或有约束力的仲裁的一部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协议(或其部分)的任何条款无效、非法或以其他方式不可执行,则该等条款应尽可能根据双方的所述意图执行,而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保持完全有效,并根据其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的所有章节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得被解释为对其所指特定章节范围的限制或扩大。除非经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订(包括任何默示放弃)均无效。本协议规定了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合并了双方就本协议标的所有事先或同时达成的协议和谅解(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暗示的)。